宜州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宜州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偏北,龙江中游。东与柳城、柳江两县接壤,南与忻城、都安相连,西与河池、环江,北与罗城等市县为邻。市域面积3869平方公里,其中中山、低山面积占27.47%,丘陵面积占58.80%,台地面积占3.53%,平原面积占10.20%。全市辖7镇14乡(其中2个瑶族乡),下设204个村民委员会,6个居民委员会,2589个自然屯。市府驻地沿铁路南至广西首府南宁市344公里(公路266公里)西北至地区行署驻地河池市72公里(公路76公里),东至柳州市89公里(公路125公里)。市境国道323线、黔桂铁路贯穿东西部。境内国道、省道、市道、乡道及专用公路35条,共679.42公里,有火车站11个。1999年,全市实现村村通电、通公路、通广播电视目标。宜州市自然环境优越,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宜人,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日照时数1696.9小时,年平均气温在19.6一20.2摄氏度之间。市境地形特点为南北高,中部低,自西向东倾斜,属半山半丘陵地区。由于县属政治军事重镇,历代不少显要名流或因任职、迁谪,或因考察、羁旅而流寓县内,他们在宜期间留下众多诗文碑刻,加厚了宜州多彩的文化底蕴,形成桂西北独有的人文景观。